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闫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
被执行人:陈永攀,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闫斌与陈永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通过司法救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