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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执恢97号

闫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闫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

被执行人:陈永攀,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闫斌与陈永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通过司法救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