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892号
申请执行人:安昭,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洪燕芳,女,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安昭与洪燕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洪燕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燕芳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燕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