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艳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健康南街古寨小区高层**楼。
法定代表人:张润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武会生,主任。申请执行人刘艳军与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10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艳军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欠款人民币20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0元、保全费498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1、本院2019年11月1日通过EMS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无证券购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多次查询比对,基本信息不变。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古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艳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