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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民终902号

韩劲松、吴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劲松;吴增鹏;曲董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劲松,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增鹏,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现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审

被告:曲董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

负责人:黄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韩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吴增鹏、原审被告曲董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劲松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劲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连泽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