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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1执368号

鄢婷、吴少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鄢婷;吴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8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鄢婷,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吴少清,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少清在银行的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相当于101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兵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