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8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鄢婷,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吴少清,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少清在银行的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相当于101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兵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