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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260号

沭阳县茆圩乡人民政府与王华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沭阳县茆圩乡人民政府;王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260号

原告:沭阳县茆圩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4510L,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茆圩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德礼,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现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超,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治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