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260号
原告:沭阳县茆圩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4510L,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茆圩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德礼,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现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超,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治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