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7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辰苑1幢1单元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全,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丽江纳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复华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红光。本院在执行云南绿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纳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丽江纳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刑事犯罪。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分别通过谈话方式和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其他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丽江纳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刑事犯罪,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何 磊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江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