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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594号

孙秋霞、李全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秋霞;李全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孙秋霞,女性,1957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全刚,男性,1961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孙秋霞与李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全刚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9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全刚银行存款98161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