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孙秋霞,女性,1957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全刚,男性,1961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孙秋霞与李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全刚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92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全刚银行存款98161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