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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3执3980号之一

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祖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祖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执3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82920161。 法定代表人陈柏华。 被执行人王祖梁,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祖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祖梁支付案件款25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祖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祖梁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4月18日,被执行人王祖梁银行存款余额共计700余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祖梁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祖梁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祖梁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祖梁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王祖梁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因暂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王祖梁下落,本院已将其提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5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王祖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浩

审判员王洪波

审判员王文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      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