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0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群豹,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衡水市武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04年4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多承义,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衡水市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子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承义、孟群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因手头拮据,预谋盗窃。由孟群豹事先摸点后,孟群豹与多承义一同到达现场,多承义在现场等待,由孟群豹趁四周无人,用随身携带的拧子、压力钳等撬开车锁,盗窃电动三轮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以上述手段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宝云街(衡百国际东胡同)路某一小区内,将一辆乳白色的爽玛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卖掉,得赃款1650元,二人平分。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邮电局生活区内,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1偿停放在2号楼下的一辆黑色组装版的地平线电动跑车盗走。后孟群豹将该车销赃卖掉,得赃款1200元,二人均分。2018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群豹在衡水市桃城区知春园小区,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2号楼4单元门口的红色田鸽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8年1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土产局生活区,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2的一辆蓝绿色的大安贝兰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宝云街(衡百国际东胡同)路某一个小区,以同样手段,盗窃灰白色大安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多承义将该车改装用于送快递。不久孟群豹将该车卖掉,得款1600元。多承义分得1100元,孟群豹分得500元。2019年1月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嘉园小区,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赛鹤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9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民东回迁楼2号楼下,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安某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7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9年1月7日1时左右,被告人孟群豹在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利康胡同5号1单元门前,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跃鹏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在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利业胡同钢厂家属院2号楼1单元门前,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侯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米黄色的金宝莱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3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返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多承义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11月24日盗窃大安贝兰德牌三轮电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车辆、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王某1等人的陈述,发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孟群豹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多承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到案后,被告人多承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群豹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考虑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群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多承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孟群豹、多承义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1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孟群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五元、被告人多承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代娜
书记员赵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