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1077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负责人:杨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晓东,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六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宏。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迟晓东、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卑英超
审 判 员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郑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