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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1077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迟晓东、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迟晓东;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1077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负责人:杨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晓东,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六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宏。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迟晓东、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卑英超

审 判 员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郑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