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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财保90号

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财保90号

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