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财保90号
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