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21民初425号
原告:李某李某,女,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
被告:文某文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
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文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李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