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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1121民初425号

李某李某与文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文某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21民初425号

原告:李某李某,女,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

被告:文某文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

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文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李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