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8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住所地:凤城市。
负责人:严贵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宇博,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满族,该行职员,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刘俊波,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樊娟,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陈兆亮,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单海燕,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鄂淑芬,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孔凡忠,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波、樊娟、陈兆亮、单海燕、鄂淑芬、孔凡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俊波、樊娟、陈兆亮、单海燕、鄂淑芬、孔凡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有价证券及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均暂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俊波、樊娟、陈兆亮、单海燕、鄂淑芬、孔凡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