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30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统,男,1984年8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柳州市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9〕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卜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2日0时51分,被告人韦统酒后驾驶桂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实验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韦统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韦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韦统酒后驾驶桂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实验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韦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韦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统主动缴纳罚金,且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覃仪晏
审 判 员 罗信红
人民陪审员 左良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浩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