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03行初41号 原告何爱华,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刘芹荣,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志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延长段**。 法定代表人李勇,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道山,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平,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小青,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何爱华、刘芹荣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爱华、刘芹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志武,被告泉山区政府的负责人王道山及委托代理人崔平、岳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泉山区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泉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铜山货场以东,陇海铁路以南,三环西路以西,货场路以北(土地四至及范围以勘测界定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30天);
三、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四、征收部门: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泉山区人民政府苏山街道办事处。同时公告了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等。 原告何爱华、刘芹荣诉称,原告在徐州市××山头村建设有合法房屋。2019年1月初,原告看到被告作出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原告的重大权益且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何爱华、刘芹荣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两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证据2、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证据3、中铁工业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网上打印件。证明该建设项目并非基于公共利益。 被告泉山区政府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答辩人具备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改造项目是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答辩人已经对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公示、征求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亦足额到位。答辩人系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综上,答辩人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泉山区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8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556号);证据2、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8]12号)及公示照片;证据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苏山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8]67号)及公示照片;证据1-3证明省政府将集体建设用地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市政府依据省政府的批复确定征地范围、启动征地补偿程序,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证据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2号);证据5、关于徐州市泉山区201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证据6、泉山区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1月13日);证据7、关于徐州市泉山区20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徐州市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区20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证据8、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徐政发[2016]20号);证据9、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节选);证据10、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节选);证据11、关于征询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是否符合徐州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的复函及附图;证据12、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及附图;证据13、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符合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复函;证据4-13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纳入泉山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通过人大的审查并被批准实施,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证据14、涉案地块征收前的照片;证据15、泉山区城管局出具的证明;证据16、苏山办事处、苏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14-16证明征收范围内房屋老旧、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大、生活环境差。证据17、关于补偿方式法律适用的函;证据18、关于《关于补偿方式法律适用的函》的复函;证据19、苏山村两委会的证明;证据17-19证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权利人选择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证据20、房屋征收委托协议书;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苏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符合《征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证据21、房屋调查公告及公示照片;证据22、调查登记材料样本(被征收房屋现状测绘调查表、土地信息查询表、徐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23、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土地房屋调查结果公示表及相关公示照片。证据21-23证明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处理认定,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到相关部门调阅产权登记簿,对无证或有疑问的房屋进行重新测量认定,并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相关救济途径,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24、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预评估推荐样板房的证明;证据25、房地产征收预评估报告(住宅房地产样板房搬迁费用预评估、非成套住宅房地产样板房征收补偿价值预评估、住宅房地产样板房附属物补偿费用预评估、非成套住宅房地产样板房临时安置补助费预评估)。证据24、25证明涉案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基准价格有参考依据。证据26、关于研究论证《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据27、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证据28、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证据26-28证明区政府针对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程序期限均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证据29、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征求意见稿汇总表及征求意见表样本;证据30、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相关照片。证据29、30证明区政府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且经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证据31、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选取样板房的通知及公示照片;证据32、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确定样板房的证明及样板房信息;证据33、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确定样板房结果的公示及公示照片;证据34、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非成套住宅房地产样板房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住宅房地产样板房附属物补偿费用评估、住宅房地产样板房搬迁费用评估、非成套住宅房地产样板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证据35、徐州市西城嘉园小区、泉盛美家小区、徐商公路北侧D地块定销商品房市场基准单价估价咨询报告。证据31-35证明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区政府再次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屋等进行评估并调整部分基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和安置价符合定销安置房管理办法,并且是就地、就近安置,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合理。证据36、关于《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公示照片;证明区政府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释明并公示,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证据37、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证据38、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证据39、江苏银行徐州彭城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据40、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及安置房源位置图;证据41、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据36-41证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证据42、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公示照片;证据43、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证据42、43证明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证据44、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征迁指挥部出具的签约率证明。证明征收范围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补方案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按照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证据4-13真实性无异议,但存在没有按照《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亦没有提供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文件。证据14-16不能证明原告居住区域属于老旧小区,生活设施落后。证据17-19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补偿。证据20、21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未见到公告张贴。证据2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3刘芹荣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何爱华未经登记的面积是102平方米。证据24、25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26-28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没有按照被征收人意愿进行修改。证据29-36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37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38-41不合法,存在未进行原地安置、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真实、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费用不能体现足额到位、安置房源面积过小等情况。证据42、43不能证明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是商业开发。证据44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依据,证据3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被告泉山区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徐泉征字[2018]第3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铜山货场以东,陇海铁路以南,三环西路以西,货场路以北(土地四至及范围以勘测界定图为准)”;签约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30天);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部门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泉山区人民政府苏山街道办事处,以及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 二原告持有涉案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认可二原告为被征收人。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8]55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8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徐政通[2018]12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徐征地通[2018]67号《关于苏山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进行公示。2018年11月24日,泉山区征收办公室给苏山街道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去函,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你社区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未就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为最大限度保护你社区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你社区在3日内就适用征地补偿方式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并将选择结果书面告知本单位。”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党委经过研究讨论,认为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居民房屋每平方才补偿1200多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每平方补偿可达到4800元,遂回函决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以保护居民合法权益、实现居民利益的最大化。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就涉案征收项目委托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就涉案地块的土地征收,泉山区人民政府提供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8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556号),《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2号);各职能部门均提供了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州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被告泉山区政府提交了泉山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泉山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泉山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徐州市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证明该年度计划通过人大的审查并被批准实施。征收实施部门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阅产权登记簿,对无证或有疑问的房屋进行重新测量认定,并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相关救济途径。在征收区域内通过被征收人广泛参与的方式推荐选取样板房并将确定的样板房结果进行公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依照征补条例的要求公示并多次征求意见。因涉及户数较多,在征收过程中被告召开常委会讨论、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供了银行资金证明及安置房源,证明安置补偿金额足额到位及专户存储。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徐泉征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决定的作出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和职责。2、本案中,涉案地块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徐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了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征地过程中未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未就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现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经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党委会进行讨论,认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居民合法权益、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遂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该标准系对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应予支持。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苏山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泉山区城市管理局的证明,大多数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筑密度大、施工标准低、防震性能差、村中道路狭窄且不规则,消防车辆无法通行,无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差,居民生活环境应当改善。此次征收涉及国家陆路一类口岸二期项目的建设,该项目能够有利提升地区口岸服务水平,该项目征收符合上述规定。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就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委、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函,上述部门均回复予以认可,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符合该条规定。5、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并将结果再次公告。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了调查摸底,该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6、被告泉山区政府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委托第三方对本案所涉征收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项目实施的风险等级为中级。因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关于资金问题,被告泉山区政府在江苏银行徐州彭城支行专户存储资金3亿元,同时提供了西城嘉园、泉盛美家、徐商公路北侧定销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足以保障涉案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该情形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徐泉征字[2018]第3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职权主体适格,符合法定征收条件,涉案征收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爱华、刘芹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闫东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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