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周红保,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叶志扬,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关于周红保与叶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10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另案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K×××××、苏K×××××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3、2019年4月6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找到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邻居反映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已经几年没有回家了,下落不明。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