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
负责人:苏俊杰。 被执行人内江凯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
法定代表人:张霞。 被执行人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被执行人镇雄通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工商小区******iv> 被执行人镇雄县铜厂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 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坪上乡坪上村
法定代表人:张亚庆。 被执行人镇雄县坡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 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木卓乡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 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潘淑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张亚庆,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住内江市东兴区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凯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镇雄通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镇雄县铜厂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县坡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成、潘淑芳、张亚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系列案件由我院集中统一处理,现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11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内江凯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镇雄通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镇雄县铜厂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县坡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成、潘淑芳、张亚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望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