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12民初420号
原告:薛振国,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振壮,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薛振国与被告薛振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振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方、被告薛振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7534.45元、护理费1914元、营养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3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哥哥薛振福家土地相邻,薛振福经常以地边的土落在他家里为由骂骂咧咧。2018年5月31日下午,薛振福家又在骂人,原告上去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这时被告到原告面前抬手就打,把原告打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是轻微伤,被告因故意殴打原告被拘留。原告向被告催要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且被告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下午17时许,杜良乡招讨营村村民薛振福与原告在该村西地因责任田纠纷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后被告到跟前用手照原告脸上打了一巴掌,又朝原告嘴上打了一拳,将原告上嘴唇打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属于轻微伤。原告被送往开封市××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脑震荡、唇部裂伤、多颗牙齿震荡Ⅱ°松动、右肩部腰部软组织损伤,自2018年5月31日住院治疗19天,共花去医疗费7534.55元,交通费若干,出院医嘱:头晕症状未完全缓解,建议休息,必要时口服药物继续治疗,多颗牙齿震荡Ⅱ°松动建议拔除修复,口服困难建议进软食,必要时去专业口腔医院继续治疗。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垫付医疗费2000元。2018年6月13日,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对被告做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处罚决定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及被告提交的缴费单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遇事不冷静,在案外人薛振福与原告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后,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而是选择使用武力解决问题,最终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2348元,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付的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103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振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振国各种费用共计10348元。
二、驳回原告薛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薛振国承担58元,被告薛振壮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贵
人民陪审员 李如月
人民陪审员 张桃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