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3民初687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现住新县。委托代理人彭波,系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声,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李林与被告陈明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林以被告陈明声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