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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3民初687号

李林与陈明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林;陈明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3民初687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现住新县。委托代理人彭波,系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声,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李林与被告陈明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林以被告陈明声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