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史莉莉,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5707051240,女,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9508101222,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7号楼三层。
被执行人:王升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810264314,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育民村6组。申请执行人史莉莉与被执行人王升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所住地在讷河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平
审判员 车丽娇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