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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刑终846号

曾某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曾某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84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兵,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长宁县(以上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粤011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某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兵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某兵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兵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伦铭健

审判员  陈骏涛

审判员  龚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