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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300号

高亚革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亚革;韩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300号申请执行人高亚革,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高亚革与韩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亚革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7163号法律文书要求韩义给付劳务费5950元。本院2019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申请执行人高亚革不能提供韩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716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高亚革发现韩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韩义未给付劳务费595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