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24民初1406号
原告:曹江,女,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雁春,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宏,怀仁市毛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仁市供热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南七里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连生,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浪,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英,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曹江与王雁春、怀仁市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曹江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曹江已预交,由曹江负担。
审判员 张春喜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