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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执137号

贺生锋、李庆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生锋;李庆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贺生锋,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李庆超,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贺生锋申请执行李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贺生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庆超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703执13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