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贺生锋,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李庆超,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贺生锋申请执行李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贺生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庆超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703执13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