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44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
负责人:赵建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征,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80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与北李征、王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李征名下的房产,但经两次拍卖流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