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02民初7245号
原告:胥华,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临汾市。
被告:黄晓伟,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原告胥华与被告黄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伟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追还钱款646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因追款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黄晓伟是在合佳兴商贸城市场业务时认识,他自2014年至2016年先后买我的货,彩钢板,货款合计人民币64600元,他说货到工地就付款,但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原告多次电话追讨,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到他家追讨以各种理由拒付(写给我一张欠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供证据:欠条一张。被告未答辩。经庭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64600元应予以支付。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钢板,欠货款64600元,有欠条为凭,被告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胥华钢货款64600元。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琦辉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