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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02执2560号

张国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强;杨丽;王姝雯;王钰;三门峡广臻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02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张国强妻子。

被执行人:王姝雯,女,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王钰,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广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摩云路北、天门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永泽。本院在执行韩斯伟与杨丽、王姝雯、王钰、三门峡广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豫12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义务,具体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共同偿还张国强、杨丽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申请人张国强、杨丽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邮寄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2018年11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名下的银行(广臻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款项,均有在先冻结信息,实际未控)、证券、车辆(王钰名下有豫M×××**号、豫M×××**号、豫M×××**号、豫M×××**号的车辆,本院作出(2018)豫1202执2560号之三裁定书,查封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豫M×××**号、豫M×××**号、豫豫M×××**号已经报废,豫M×××**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均不符合处置条件)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2月21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8年12月28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钰、王姝雯的公积金情况,结果为其无公积金信息。6、2019年2月21日调查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住所地,未能得到其财产线索。7、因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拒不申报财产或未能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对广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泽,王钰、王姝雯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寻到王钰、李永泽本人,已经报请公安机关临控,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拘留王姝雯至2019年1月6日。8、2019年1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活动已经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国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臻公司、王钰、王姝雯财产线索,张国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其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