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4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永安东街****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亮,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街上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0959958047。
法定代表人:杨华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银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38699XW。
法定代表人:陆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陶占省
审判员 高荣静
审判员 孙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祁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