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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701执1044号

江声祥与被执行人吴邦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江声祥;吴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70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江声祥,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执行人吴邦霞,女,1988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声祥与被执行人吴邦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黔2701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邦霞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江声祥家庭困难,申请了司法救助并得到救助款10000元,救助款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邦霞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701执10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石 学

审判员  赖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