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2执1164号
申请人:黄金霞,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人:洪冬生,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潘陈健,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霞、洪冬生与被执行人潘陈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皖112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潘陈健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金霞、洪冬生购房款48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53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潘陈健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保全查封,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陈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黄金霞、洪冬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外查明,申请人的购房款已于申请执行后由银行放款,本案只剩违约金50000元未执行,房产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应明
书记员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