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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1执35号

付梅花、付天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梅花;付天宇;保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付梅花,女,1983年4月15日生,住马龙县。

申请执行人:付天宇,男,1957年4月8日出生,住马龙县。

被执行人:保吉才,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马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梅花、付天宇与被执行人保吉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诺用土地补偿款履行义务,目前土地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到户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3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永平

审判员  季晓良

审判员  张雄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