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民初435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东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东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435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53362646W。负责人边松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波,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东鸣,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东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赵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李东鸣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39785.85元,利息及罚息99053.54元(截至2018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东鸣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属实;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8.1%;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截至2019年3月8日,被告李东鸣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9785.85元,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为142688.5元,复利22550.36元。对于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本院按上浮后的年利率12.15%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鸣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39785.85元、截至2019年3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142688.5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439785.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期间被告如有还款,应予抵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4元,由被告李东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