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0702民初464号
原告:松原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来勇,经理。
被告:杨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佳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相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