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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民初2329号

吴英明与木又、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英明;木又薇信1175078;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2329号

原告:吴英明,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木又薇信1175078675经营者:秦林,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生,个体,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明诉被告木又薇信1175078675、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明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英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学义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