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2329号
原告:吴英明,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木又薇信1175078675经营者:秦林,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生,个体,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明诉被告木又薇信1175078675、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明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英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学义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