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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610号

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民初610号

原告: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桃蹊路。

法定代表人:乔正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表人:乔淼。 原告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澳派公司)与被告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澳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澳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正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良澳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澳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良澳派公司向成都澳派公司支付工程总设计费4,380,000元;2.判令陆良澳派公司向成都澳派公司支付违约金2,479,080元(以4,3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2%计算,从2016年9月5日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事实和理由:成都澳派公司和陆良澳派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彩色沙林景区入口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书》,约定由成都澳派公司向陆良澳派公司提供云南省陆良县彩色沙林景区入口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成都澳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设计文件并经陆良澳派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且其确认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总计为4,380,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陆良澳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经多次催收仍拒绝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成都澳派公司和陆良澳派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彩色沙林景区入口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书》,约定由成都澳派公司向陆良澳派公司提供云南省陆良县彩色沙林景区入口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第6.1条约定设计费计价方式为按照建筑面积以平方米单价计价,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整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满20个月后一次性按照双方所确定的实际设计面积支付设计费;6.2条约定违约责任,若陆良澳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则承担按照前款约定设计费金额以及需支付成都澳派公司资金成本的总和,按照与成都澳派公司对等违约责任即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计算支付成都澳派公司直至付清所有费用为止。以上约定的违约利息后经成都澳派公司自愿调减为月利率2%。合同签订后,成都澳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设计文件。陆良澳派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3日,在设计文件交接确认书、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确认书上载明初步统计设计面积为73,000平米,设计费用总计为4,38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成都澳派公司与陆良澳派公司双方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成都澳派公司完成设计后,陆良澳派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交接确认,对设计面积以及费用进行了确认。但设计文件交接确认书仅表明陆良澳派公司已签收设计文件,并不能证明其认可设计成果。关于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的确认书,亦只能证明陆良澳派公司认可计算方式和金额,其并未表示愿意支付设计费用。 综上所述,成都澳派公司请求陆良澳派公司支付设计费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7元,由原告成都澳派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