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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410号

鲁恒、谷银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鲁恒,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谷银亮,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13788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谷银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银亮(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谷银亮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谷银亮在帐号: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郑博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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