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15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91341523853156912F,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号;
被执行人:安徽云天米业有限公司,91341523756800614U,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
被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1341523731675220U,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被执行人:汪世长,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342425196210071533,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束永翠,女,1963年5月2日出生,342425196305021520,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342425198702200716,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潘萌,女,1991年5月5日出生,342425199105052027,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生效的(2018)皖1523民初1768号判决,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汪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春生(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春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的账户62×××13存款139738.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