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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76号

谢飞、孟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飞;孟浩;孟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76号 申请人谢飞,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谢盼,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孟浩,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孟大东,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谢飞与被执行人孟大东、孟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3执恢76号案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晏

审判员  杨桂胜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