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2民初3270号
原告:蔡向前,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淄博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钧,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蔡鑫,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向前与被告蔡钧、蔡鑫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向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蔡钧、蔡鑫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自2015年因病做过手术后便独自生活至今,两被告对原告未尽到赡养扶助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又患多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为此,原告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蔡钧、蔡鑫辩称,1、蔡向前在蔡钧、蔡鑫年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2、蔡向前对蔡钧、蔡鑫之母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3、蔡向前身体健康,生活可以自理,如需护理可把蔡向前接到两被告处共同生活。原告月工资4700元可满足日常生活开支;4、蔡钧、蔡鑫收入低,均有子女需要抚养,蔡向前要求的赡养费用超出了他们的承担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蔡向前与其妻王家秀育有两个儿子,长子蔡钧、次子蔡鑫。原告蔡向前现年76周岁,已退休,现每月退休工资加补贴为3580元,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王家秀现瘫痪在床,在高青县夕阳红老年公寓居住。蔡向前于1997年9月30日因病被评为三级残疾,患有化脓性膝关节炎、双膝骨性关节炎等疾病,身体状况一般。蔡钧、蔡鑫均无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蔡向前丧失劳动能力,其妻王家秀常年瘫痪在床。蔡钧、蔡鑫应对蔡向前、王家秀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现蔡向前每月退休工资加补贴为3580元,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201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蔡向前的退休工资收入、享有的医保政策及其身体状况、王家秀亦需要蔡钧、蔡鑫赡养及蔡钧、蔡鑫的收入及家庭状况等因素,蔡钧、蔡鑫每人每月支付蔡向前赡养费300元为宜。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钧、蔡鑫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蔡向前赡养费300元,自2019年5月份始,于每月的20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蔡向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钧、蔡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祥
人民陪审员 步继明
人民陪审员 张庆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窦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