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1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彩英,女,193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李功凤,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永玉,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永鹏,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周德龙,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周德金,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周德刚,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周德辉,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刘怀甫,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彩英、李功凤、张永玉、张永鹏与被执行人周德龙、周德金、周德刚、周德辉、刘怀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345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信阳市中级人们法院(2019)豫15民终19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怀甫已于2019年9月11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彩英、李功凤、张永玉、张永鹏与被执行人周德龙、周德金、周德刚、周德辉于2020年4月15日自愿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了该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长期履行特征,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但需要说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商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4执13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邹 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