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740号
原告:李康,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意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南园综合楼首层商铺南面之一(南新路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03933311。法人代表:吴绍安。
原告李康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意兴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康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瑞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