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2执1467号

应海淼、王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海淼;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应海淼,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王亮,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2018)浙0602民初7607号,即申请执行人应海淼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2018)浙06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亮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海淼人民币30000元,自2019年4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款清;若被执行人王亮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应海淼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建敏

审 判 员  王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