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应海淼,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王亮,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2018)浙0602民初7607号,即申请执行人应海淼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2018)浙06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亮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海淼人民币30000元,自2019年4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款清;若被执行人王亮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应海淼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建敏
审 判 员 王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