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3民初1038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