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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83民初1038号

高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3民初1038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