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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50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威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威臣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负责人:张朝晖,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笛、陈鸣蔚,均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威臣,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威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33417.76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负担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8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威臣银行存款4387.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8元后,余款3579.5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威臣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财产外,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采取多项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强制处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505号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李 端 执行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颖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