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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8382号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邬亚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邬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382号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亚娟,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亚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