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执恢41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被执行人:谢道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2015)芜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查封了谢道群集资诈骗案所涉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以南、xx以东地块132套预售商品房,并于2015年5月2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刑事被害人对上述132套房屋在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对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询价,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现场评估得出的评估价为xx元每平米,总价xx元。后依法委托芜湖盛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xx元。因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道群集资诈骗案案涉上述房产中的71套以第二次拍卖底价人民币xx元每平米抵偿给刑事被害人赵梦等十七人。现本院(2014)芜中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龚宇俊申请依法对剩余房产按比例受偿,并同意法院对分配金额与房屋面积差的处置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谢道群集资诈骗案涉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以南、××以东地××预售商品房中××以××拍卖底价人民币xx元每平米抵偿给(2014)芜中执字第8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龚宇俊(xx)。以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龚宇俊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龚宇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杨非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强 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押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其转移。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