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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810号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810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鹏,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4日,出借人解长兴、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协议还约定出借人解长兴发放借款和被告还款都是通过授权达飞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即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易智付公司)发出指令来完成。被告通过操作“达飞移动支付”APP在借款可用额度范围内自由搭配借款并还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服务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纠纷解决等事项。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7日,出借人解长兴通过易智付公司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达飞公司协助出借人解长兴多次找被告或委托他人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但被告至今没有足额偿还欠款。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解长兴将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丙方达飞公司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林鹏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4日,被告林鹏(甲方)、解长兴(乙方)、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循环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同意在一定额度内甲方提供循环借款,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甲方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乙方发放借款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实现;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月;甲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用于接收借款及还款的指定账户;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月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应每日按照每单笔每月应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按照每日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该协议还约定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丙方就本协议记载或按甲方以书面通知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乙方的债权转让后,甲方需要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该协议还有其他内容。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原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授权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中扣划约定款项。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7日,被告指定账户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收到借款本金20000元。2016年10月25日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解长兴将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2019年2月27日,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按照《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中国邮政标准快递向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函》一份,同时以短信形式向被告进行了通知。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为20000元。原告主张自2016年2月1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林鹏与解长兴及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林鹏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解长兴与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等上述合同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各自履行,解长兴履行了出借义务并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被告返还原告本金数额为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的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且低于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林鹏应给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2016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林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