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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937号

李孝民与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孝民;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3民初1937号

原告:李孝民,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莲,女,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宁路与运河交叉口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1403092085792Y。

法定代表人:韩韩,主任。

原告李孝民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莲、郑长显,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韩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孝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4亩土地补偿款1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新城办事处庞庄**村民,第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时分配有耕地,1984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调地时村里将原告的承包地抽回,调给了本组群众,原告刑满释放后提出要回承包地,当时因无耕地村干部就将原告宅基地后边的大坑约1.84亩让原告承包管理使用,原告就在上边种树及其它作物,现在该土地已全部随本村宅基地及耕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为60000元,土地补偿款本应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是由两个社区合并而来,其并不了解具体情况。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孝民系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庞庄村村民),原告李孝民因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村里将原告的承包地抽回调整给了本村群众,原告刑满释放后提出要回承包地未果,后原告李孝民管理使用其宅基地后面的大坑至该村土地被征收;2018年8月23日,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庞庄村西组土地平均每人分地1.84亩,每亩60000元整,110400元”。原告李孝民向被告主张土地补偿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李孝民系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庞庄村村民),其因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村里将原告的承包地抽回调整给了本村群众,原告刑满释放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权承包集体土地,后因集体土地被征收,故原告李孝民有权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平均每人分地1.84亩、110400元的标准向原告李孝民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故原告李孝民要求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1.84亩土地征收补偿款1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孝民土地征收补偿款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