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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执7491号

邓贞辉与周佳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贞辉;周佳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7491号申请执行人邓贞辉,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佳鸣,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邓贞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佳鸣归还拖欠的借款12,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佳鸣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见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证券、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邓贞辉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1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贞辉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周佳鸣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周佳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邓贞辉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邓贞辉发现被执行人周佳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